台湾居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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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区侨办办理地址、电话
越秀区: 中山三路11号越秀区工商联大厦五楼 电话 83391149
海珠区: 石榴岗路480号区政务中心5楼12号窗口 电话 66662325
荔湾区: 逢源路129号6楼 电话 81377505
天河区: 天府路1号大院2号楼10楼 电话 38623472
白云区: 广园中路238号 电话 86383531
黄埔区: 大沙东路333号623室 电话 82378591
花都区: 新华街百合路36号区政务中心 电话 36899307
番禺区: 市桥清河东路319号 电话 84636290
南沙区: 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主楼7楼 电话 84986259
萝岗区: 香雪三路一号A栋320 电话 82118064
从化区: 街口新城中路39 电话 87926390
增城区: 荔城街惠民路1号3号楼209室 电话 32829282
越秀区分局人口大队 海珠中路72号 Tel:83115750
海珠区分局人口大队 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8号 Tel:84221648
荔湾区分局人口大队 荔湾区蓬莱路14号 Tel:81206219
越秀区分局人口大队 海珠中路72号 Tel:83115750
天河区分局人口大队 瘦狗岭路611-613号 Tel:83115129
白云区分局人口大队 白云大道北331号 Tel:83112672
番禺区分局人口大队 市桥街大北路67号 Tel:84822990
黄埔区分局人口大队 香雪三路3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凯通楼2楼A区 Tel:83112263
南沙区分局人口大队 南沙凤凰大道1号E栋南沙政务中兴 Tel:39053223
花都区分局人口大队 花都区建设北路185号人口管理大队三楼外管组办公室 Tel:86972261
增城市分局人口大队 增城市荔城街三联村金徽路3号 Tel:32858870
从化市分局人口大队 从化城郊河滨北路128号 Tel:87972923转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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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为办理此业务的相关信息!
申请条件
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并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外国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外国籍或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不予受理)。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⑴中国人的近亲属;
⑵定居在中国的;
⑶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注: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参照下表认定国籍,具有外国国籍方可申请;
一、小孩在国外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或母一方持中国护照(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另外一方无论持何种证件 外籍
c.父或母一方持外国护照,一方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d.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二、小孩在国内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母双方或一方持中国护照 中籍
中国公民,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⑴要求出国定居国,符合出国条件,前往国又能批准入境;
⑵定居外国须加入当地国籍,所在国要求先退出中国国籍;
⑶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要求出籍随父母国籍;
⑷外国人的中国配偶,领取外国的养老金和补助要求出籍加入外国籍;
⑸为了继承财产,要求出籍后加入外国籍;
⑹纯外国血统的中国公民,坚决要求出籍恢复外国籍。
注: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参照下表认定国籍,具有中国国籍方可申请
一、小孩在国外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或母一方持中国护照(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另外一方无论持何种证件 外籍
c.父或母一方持外国护照,一方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d.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二、小孩在国内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母双方或一方持中国护照 中籍

下列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⑴国家工作人员;
⑵现役军人;
⑶正在服刑的罪犯;
⑷尚未处理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赡养人须为广州户口)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内容变更;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损坏或者遗失;
4、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 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
3、 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
4、 婚后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5、 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未满18周岁且未婚;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为年满60周岁的外国人;
3、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
4、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5、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四年;
3、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 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
   3)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4、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
5、 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6、为以上所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
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四年;
3、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 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
   3)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4、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
5、 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6、为以上所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
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1、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四年;
3、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 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
   3)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4、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
5、 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6、为以上所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符合广东自贸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经广东办自贸办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符合广东自贸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经广东办自贸办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符合广东自贸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经广东办自贸办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根据广东自贸区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
外籍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
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
及其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东自贸区工作的外籍华人;或在广东自贸区企业连续工作
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东自贸区工作的外籍华人;或在广东自贸区企业连续工作
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经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
以及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广东省工作满3年,
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目前申请对象暂时为经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在广东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40万元人民币以上,
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国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请参照下表认定国籍,具有中国国籍方可申请
一、小孩在国外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或母一方持中国护照(有国外永久居留权),另外一方无论持何种证件 外籍
c.父或母一方持外国护照,一方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d.父母双方均持中国护照(无国外永久居留权) 中籍
二、小孩在国内出生
小孩出生时父母的国籍情况 小孩国籍
a.父母均持外国护照 外籍
b.父母双方或一方持中国护照 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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